道路指示牌的設置原則:1、公路交通標志的設置,應以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為設計對象,綜合考慮周邊路網與公路條件、交通條件、氣象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設置標準,根據各種交通標志的功能和駕駛人員的行為特征進行合理設置。
2、對二級及以上等級的公路和其他等級的國、省道公路應優先設置指路標志,其他公路或未設置相關指路標志的公路,經論證可設置必要的警告標志。
禁令標志應設置在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作用的地點附近醒目的位置,并應避免與其他交通標志的互相影響。限速標志應根據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車型構成比例、車輛的運行速度等分段進行設置。
3、在選擇路網中指路標志標示的目的地信息時,應根據路網密度、公路等級、公路功能、目的地知名度等進行統一考慮。不同種類的交通標志信息應互相呼應,不得出現信息中斷。
4、交通標志沿公路縱、橫向設置的位置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5768)的規定。位于高速、公路路側安全凈區內的交通標志應根據標志結構規格采用解體消能結構或設置護欄加以防護,位于其他公路路側安全凈區內的交通標志宜進行必要的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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